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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终稿删改关键条款互联网巨头紧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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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09: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终稿删改关键条款 互联网巨头紧箍放松引争议

路透北京2月8日 - 在公开征求意见约三个月后,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周日正式落地,相比征求意见稿,终稿删改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关键条款,并完善了认定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考虑因素及救济措施。

有业内学者认为,终稿意味着对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查处难度(相较征求意见稿而言有所)提高,“反垄断执法周期越长,对巨头们越有利”,平台反垄断效果将被削弱;但也有学者认为,相关条款的删改,尽管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目前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内容并无问题。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对路透表示,在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部分,指南终稿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对限制竞争影响的分析、合理性抗辩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地补充,使得适用《反垄断法》查处腾讯、美团、阿里巴巴、蚂蚁集团等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更难走,要举证和论证的因素变得更多,执法和诉讼的周期亦变得更长。

“这也就会导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这些争议行为可以持续更久,更长时间地排挤竞争,获得垄断利润,推高涉嫌违反企业的市值和高管的期权收益。最终即便被处罚或被判败诉,‘失血’的也只是相关违法企业...反垄断执法周期越长,对他们也就越有利。”刘旭表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邓志松则对路透表示,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工作非常复杂和专业,通常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在各类型反垄断案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查处难度最大、周期也更长,全世界都是如此。

“指南的细致规定有助于形成各方共识,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互联网巨头也可以提前调整、规范自身有反垄断风险的商业行为。这也体现了《反垄断法》和指南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双重目的和效果。”邓志松说。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对路透表示,《指南》既遵循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内容上与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一脉相承,也在一些地方做了适当的突破和创新。

“尽管在一些问题上还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是其基本框架和总体内容是没有问题的。”他说。

王先林并表示,鉴于平台经济具有动态创新等特点,反垄断法的规制思路和监管措施需要作出相应的变革;在坚持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宗旨和前提下,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应当秉持在包容审慎理念下的依法监管原则,以保护创新为政策目标。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周日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的相关概念做出明确界定,明确“平台”为“互联网平台”;并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开展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平台经济主要垄断行为的认定做出细化规定,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字节跳动上周二称,旗下短视频APP--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称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要求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人民币。

腾讯、阿里巴巴周一开盘后一度上涨逾2%,后波动下行,最终腾讯当日收涨0.48%,阿里巴巴则收跌0.62%。

**“相关市场界定”条款删改争议**

相关市场界定,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以抖音近期起诉腾讯滥用市场地位为例,需要完成三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该条款的删改,亦是学者之间争议的焦点之一。

《指南》终稿中,“相关市场界定”部分做了较大调整,一是征求意见稿规定,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违法性认定上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终稿删去“垄断协议”等表述并修改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笼统说法。

二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终稿中则被删去。

刘旭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些条款,是对互联网巨头反垄断的“突破性内容”,有利于降低认定腾讯、蚂蚁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难度,“例如,基于以获得用户广泛和持久的注意力的核心业务为基础,将多边市场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明确在调查哪些行为时,可以省去相关市场界定。”

“遗憾的是,这些突破性的内容没有能够被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反而被删除了。这就很可能导致认定腾讯、蚂蚁集团等滥用市场地位需要更多的举证成本和时间周期,无疑会对腾讯、蚂蚁集团更有利。”刘旭说。

王先林则持有相反的观点。

“做这样的删除处理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人也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王先林对路透表示,删除“便于认定互联网巨头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界定相关市场作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分析步骤的逻辑起点,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做模糊处理,但不宜直接跳过;二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的表述基本上保持一致。”他表示,三是该段中的“损害效果明显”的表述中就已经包含了一定的“相关市场”和“竞争者”的考量因素。因此,即使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可以适当模糊些,但不等于可以不做任何的界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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